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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承租人必读知识

发布时间:2016-12-24 15:40:19   阅读次数:  字体:    

1.您本人或您的《汽车租赁登记表》上注明的驾驶人员外,无出租方的书面许可,不容许任何人驾驶您承租的本公司车辆,否则,承租方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。  


  2.驾驶人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,并且驾驶证上准驾车类别于租用车辆相符。  


  3.您承租的车辆须在北京市地区使用,若需驶出上述范围,务请取得出租方书面认可,交纳10000元人民币(会员2000元人名币)作为押金,否则相关责任由承租方承担。  


  4.您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还车时间、还车地点按时归还承租车辆且车况与《车辆交接单》中您租车前的车况登记无出入,若出现新的刮、碰、损坏等现象或设备、证件等不全,您应该按实际损失情况交纳车损费以及其他相应的费用。若在您租赁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车辆损坏需要替换车辆时,您需要按估损价格的120%交纳车辆押金后方可提供替换车辆。  


  5.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,请您每天对机油、刹车油、防冻液、轮胎气压、灯光等做常规检查,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出租方联系。如却需要加油液,必须使用生产厂商容许的产品。  


  6.如果承租车辆发生故障或异常,您应立即停车与出租方联系,如未与出租方联系,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。  


  7.如果承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,请立即通知交管部门,并告知出租方,由出租方安排维修地点,您不能自行维修或自行选择维修厂家进行维修,禁止继续维修已受损坏的承租车辆,请您积极配合好交管部门处理好交通事故,出租方可予以帮助。  


  8.出租方不承担车辆出租期间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,包括有关部门的罚金。  


  9.承租方在租车期间遗失牌照或其他有关证件,您应该承担补办费用及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赁费用。  


  10.您应熟悉掌握车辆的正确操作的技能和驾驶常识,正确操作驾驶车辆,确保车辆状况完好,出租方一般不做车辆操作指导或介绍。  


  11.租车时请您一定细心、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正常,方向问题应在出场前解决,车辆一旦离场,车况将以离场时《车辆交接单》为准。  


  12.您不能自行卸动或拆除承租车辆的零件或设备,否则您不但应及时归回零件或设备,还应该向出租方交纳最高不超过所拆零件或设备原件三倍的违约金。  


  13.若您所承租的车辆安有防盗器/遥控板,您在承租期间发生损坏或丢失,您应做出相应的赔偿;若您在出租期间内承租车辆的里程表有拆动现象,您需交付出租方1000元赔偿费。  


  14.您不能将承租车辆当作教练车,禁止用所出租车辆参加竞赛,做测试实验或其他具有损坏性质的驾驶,否则您将交付出租方不少于5000违约金。  


  15.禁止用承租车辆从事盈利性质的客货运输,禁止超重载物,禁止装载易燃易爆、易腐蚀性物品及会在车中留下刺激性气味的物品,禁止封闭门窗时在车中吸烟,如违反以上条款,出租方将视情节轻重,向您收取不少于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。  


  16.您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车辆的要求,汽油车必须使用93#以上的无铅汽油,否则因燃料不当造成的损失完全由您承担。  


  17.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时,您应及时交管部门的惩发,否则您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。  


  18.为了使长期租赁车辆能保持良好的状态,请您务必根据出租方的要求,到出租方指定的地点维修、保养一次。否则每漏保一次,出租方将在您的租赁费用上外加1000元费用。  


  19.租赁车辆按24小时为一个租赁日,月租按30天计。  


  此《汽车承租人须知》作为《汽车租赁合同书》的组成部分,与其具有同等效力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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